Page 56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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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言,如移居國外者收入只來自這樣的聘僱合約,雇主可準備一份年終稅

                           務結算,代替移居國外者之納稅申報單。


                                如外國公司基於服務合約而將移居國外者轉到捷克公司,其應先向相

                           關稅務機關登記為個人所得稅繳納者。其收入會透過每年個人所得稅稅

                           單被課稅。再者,移居國外者在盡其個人納稅義務時,會於一年中之半

                           年或一季前預先繳納。這些預先繳納的稅款乃基於前一年的納稅額。

                    (二)公司營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公司營業所得稅自2010年起訂為19%;5%營業所得稅適用於某些特

                           定納稅義務人(退休基金、投資基金)。

                                法人登記的辦公室或有效管理之處在捷克,即為捷克納稅居民。

                                「長久建立」不是法律實體;然而國外實體長久存在可成為課徵對

                           象,因此位於捷克之國外法人其所得都要課稅。


                                公司員工被派到捷克提供服務,於任何連續12個月中超過6個月(183

                           日)者,即可視為外國公司「長久建立」。如果公司送一群員工到捷克停

                           留相同日數,183日的限制適用於所有人員,意指其中超過一人待在捷克

                           就算停留一日。特別雙重課稅協定可修正條件或使「長久建立」成立。

                                公司設備位於捷克:當外國法人實體於捷克設定固定商務地點(例如


                           辦公室、辦理研討會或銷售拍賣的地點,或放置生產設備或其他生財設

                           備的地點),即視為「長久建立」。相關雙重課稅協定可修改捷克外國實

                           體的「長久建立」的條件,或使之成立。當透過位於捷克的固定或商務

                           地點所進行活動係準備或輔助之事實,相關雙重課稅協定可能使「長久

                           建立」不成立。


                                從屬代理:外國實體透過從屬代理執行於捷克之業務,亦即指個人有

                           權為該外國實體締結合約者,亦構成「長久建立」。

                                2023年5月捷克總理府宣布擬將公司營業所得稅從19%增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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