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捷克
P. 59

租稅及金融制度






                           殊健康保健產品等;三為較低稅率10%,適用於特定書籍、藥品、嬰兒食

                           品等。


                                位於捷克的企業其在任何連續12個月之總營業額超過2,000,000克朗
                           (約84,093歐元)者,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況下,未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者,由於取得商品或服

                           務而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義務時,就會被視為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個


                           人。個人被視為有繳納加值營業稅義務時,只據其所獲得之商品或服務

                           供應繳納加值營業稅,而無權利回復相關之被課徵之加值營業稅。

                                基本的課稅/申報期間為一個日曆月。一個加值稅繳納者在符合某些

                           條件(例如其前一個日曆年的年營業額沒有超過1,000萬克朗)時,可決

                           定每季課稅/申報的時期。


                                2023年5月捷克總理府公布稅務改革計畫,擬將現行3類增值營業稅

                           21%、15%及10%整併為2類,即21%與12%。在合併增值稅稅率後,對酒

                           精、菸草及賭博徵稅將增加,食品、藥品與住房的增值稅則會減低,且

                           增值稅將不再適用於書籍。

                    (五)貨物稅(Excise Tax)


                                貨物稅主要針對在捷克製造或進口至捷克之碳氫化合燃料、潤滑油、

                           烈酒、蒸餾酒、啤酒、葡萄酒和菸草課徵,課徵對象係製造商及進口

                           商,除了菸草以從量及從價合併計算外,其餘貨物稅以從量計算。

                    (六)能源稅(Energy Tax)

                                對電力,天然氣和其他氣體以及固體燃料(solid fuels)的供應徵收


                           能源稅。能源稅的稽徵對象為:

                            1、向最終用戶出售能源的能源供應商:

                            2、配電或傳輸系統的運營商。




                                                                                                  49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