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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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殊健康保健產品等;三為較低稅率10%,適用於特定書籍、藥品、嬰兒食
品等。
位於捷克的企業其在任何連續12個月之總營業額超過2,000,000克朗
(約84,093歐元)者,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況下,未登記為加值營業稅繳納公司者,由於取得商品或服
務而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義務時,就會被視為應繳納加值營業稅之個
人。個人被視為有繳納加值營業稅義務時,只據其所獲得之商品或服務
供應繳納加值營業稅,而無權利回復相關之被課徵之加值營業稅。
基本的課稅/申報期間為一個日曆月。一個加值稅繳納者在符合某些
條件(例如其前一個日曆年的年營業額沒有超過1,000萬克朗)時,可決
定每季課稅/申報的時期。
2023年5月捷克總理府公布稅務改革計畫,擬將現行3類增值營業稅
21%、15%及10%整併為2類,即21%與12%。在合併增值稅稅率後,對酒
精、菸草及賭博徵稅將增加,食品、藥品與住房的增值稅則會減低,且
增值稅將不再適用於書籍。
(五)貨物稅(Excise Tax)
貨物稅主要針對在捷克製造或進口至捷克之碳氫化合燃料、潤滑油、
烈酒、蒸餾酒、啤酒、葡萄酒和菸草課徵,課徵對象係製造商及進口
商,除了菸草以從量及從價合併計算外,其餘貨物稅以從量計算。
(六)能源稅(Energy Tax)
對電力,天然氣和其他氣體以及固體燃料(solid fuels)的供應徵收
能源稅。能源稅的稽徵對象為:
1、向最終用戶出售能源的能源供應商:
2、配電或傳輸系統的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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