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捷克
P. 57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三)社會安全險(Social Security)及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雇員須負擔總薪資(Gross Salary)之11%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
雇主須負擔雇員總薪資之33.8%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詳如下表:
獨資企業/
保費種類 雇主給付 雇員給付
自由職業
13.5%一半
收益(最低
健保費 9% 4.5%
需繳納2393
捷克克朗)
老人年金 21.5% 6.5% 28%
社保費 醫療保險 2.1% 0 2.1%
國家就業政策 1.2% 0 1.2%
總和 33.8% 11% --
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外國人於捷克直接受僱於捷克公司,或雇主登
記辦公室所在國家與捷克達成社會安全協議者,要強制參加捷克健康保
險與社會安全計畫並繳納此費。在這些情況下,雇主亦需要繳納此項費
用。捷克於2004年加入歐盟後,任何歐盟國家國民工作於捷克者,其雇
主也需要繳納捷克社會安全與健康保險費,除非根據歐盟規定或雙邊社
會安全協定可豁免則為例外。
倘雇員請長期病假,雇主有義務支付雇員前21天之薪水補償(Wage
Compensation),第22天起由社保基金支付。2021年1月新修訂生效的勞動
法將員工休假時間以小時而非天數計算,休假時間取決於雇員一週工作
時數,而非每週工作天數,此變化將特別影響以工作時數計算和兼職雇
員;例如每天工作4小時,每週工作5天的員工有權享受每年80個小時的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