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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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內航空公司,惟個別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

                                    比例上限為25%,所有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公司之集體


                                    (aggregate)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40%。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下,澳政府可考慮同意投資持股比例超過上述規定。另所有外國

                                    投資人(包括未經營澳洲航線服務者)亦可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

                                    益下,取得澳洲國內航空公司100%之股權,或成立一新航空公

                                    司。

                              (2) 國際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外國航空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際

                                    航空公司。個別外國航空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上限為

                                    25%,所有外國航空公司集體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35%。其

                                    中Qantas為澳洲國家航空公司,加訂所有外人持股上限49%。此


                                    外,許多國家利益因素亦將列入考慮,包括董事會成員之國籍及

                                    該企業營運之地點。

                           4、機場(Airport)投資案:

                                     計劃取得澳洲機場股權之投資案須依按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個

                                案審查。「1996年機場法(Airport Act 1996)」規定外人持股上限為


                                49%、航空公司持股上限5%,以及雪梨、墨爾本、布里斯本及伯斯

                                機場間之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限制。

                           5、航運業(Shipping)投資案:

                                     依據「1981年船隻登記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在澳登

                                記之船隻須主要為澳人所擁有,除非該船隻經指明為澳業者所租用。


                           6、媒體業(Media)投資案:

                                     所有投資於媒體業之非資產組合(non-portfolio)投資計畫,不

                                論其金額多寡,皆須先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另持股比例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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