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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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  提出報稅單,說明董事身分、主要業務活動、所發資本之詳情、
                                    債務清償能力及其它事項。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
                                     需自大眾籌募資金,依法成立之上市公司。澳公司法規定,上市
                                公司至少須有3位董事(Directors),其中兩位須為居住於澳洲之自然
                                人。另每年除須就公司之董事、持股人、資金及其他特殊事項向澳證
                                券委員會提出年報外,亦須提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公司之
                                稽核報告,以作為該委員會稽核之參考。
                           3、無責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ies):
                                     澳公司法提供1項以採礦為目的之特殊型態之公司-無責任公
                                司。此類公司僅能從事採礦業務活動,公司名稱之後加註”NL”以
                                表示其性質。該類公司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  持股人並無契約約束之繳款責任,惟經催繳後未付款之持股人將
                                    喪失其股權,該股份將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  得以票面價值之折扣價出售股票。
                           4、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ies):
                                     依據澳公司法規定,擬在澳洲營商之外國企業須向澳洲證券委員
                                會辦理註冊登記,註冊時並須任命一名在澳代理人。該代理人可為在
                                澳居住之個人或設籍於澳州之公司,並經授權代表外國公司接受傳
                                票、通知書及負責外國公司之一切義務。
                                     註冊後之外國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並須在公司所有之公開文件上標註其註冊號碼。另在滿足下列
                                條件下,外國公司亦可移址至澳洲:
                                -  外國公司不得在國外進行管理;
                                -  公司之移址須符合該公司原註冊地之法令規定並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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