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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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1、私營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

                                     澳洲之公司多為私營或有限責任之控股公司,該類公司名稱加註


                                “Proprietary Limited”或“Pty Ltd”以表示其性質,其主要特性如
                                下:


                                -  至少須有一名股東;

                                -  持股人數須在50人以下;

                                -  禁止公開邀股或發行債券;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董事;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公司秘書(可由董事兼任)。

                                     此類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出示

                                最近之資金狀況並證明自上次提出報告以來,未進行任何公開邀股或

                                發行債券及證明公司持股人數仍在50人以下。該類公司依公司法可劃


                                分為“大型企業”及“小型企業”。倘某公司於某財政年度符合下列3

                                項標準之2項以上,即被劃分為大型企業:

                                -  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營業收入達1,0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資產達5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員工數達50人者。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兩項者,即屬小型企業。依據澳公司法,小型

                                私營公司無須製作大型私營公司所須提出之較為繁雜之財務報告。惟

                                倘小型私營公司係由外國公司所控有,則仍有義務製作與大型公司相

                                同之財務報告。所須製作之財務報告包括:

                                -  提出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任命審計員審計公司之財務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之4個月內,向澳證券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並

                                    向各股東提供報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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