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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之資產組合(portfolio)投資計畫亦須接受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1) 廣播業(Broadcasting):


                                        外人投資現有廣播公司或成立新廣播事業,須接受個案審
                                    查,並符合「1992年廣播服務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之下列相關規定:外人投資商業電視廣播事業之個別公

                                    司持股比例上限為15%,集體投資持股上限則為20%。另外國人

                                    士不得控有商業電視廣播執照,且相關事業董事會之外國董事人

                                    數之比例不得超過20%。個別公司持有收費電視(Subscription


                                    TV)廣播服務執照之持股比例上限為20%,集體投資之持股上限

                                    則為35%。另「廣播服務法」並未對商業無線電台及其他廣播服

                                    務設定持股或控制規定。

                              (2) 報紙:


                                        澳洲限制外人對全國性、都會性、市郊及區域性等大發行量

                                    新聞報紙事業之投資。任何擬持有現有報紙事業5%以上股權或於

                                    澳發行新報紙之投資皆需接受個案審查。外人直接投資全國及都

                                    會性報業之個別持股比例上限為25%,資產組合投資可持有5%,

                                    即最高計為30%;外人投資市郊及區域性報業之非資產組合投資


                                    集體持股比例須低於50%。

                           7、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s)投資案:

                                     澳洲電信公司(Telstra)為澳聯邦政府所擁有,惟澳政府正進行

                                民營化過程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持

                                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亦即澳政府將出售其所持Telstra股份中


                                之三分之一,其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

                                持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1997年以後,新設立通訊公司須依

                                「外人收購及接管法」之規定,就投資案是否符合澳國家利益進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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