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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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技術轉移權利金之對外匯款,均不予設限。凡係外幣兌換、匯出、匯款
之交易,均應繳納法律規定之租稅。
第 七 條 投資者可自由辦理本國或外國投資保險。
第 八 條 保障自由貿易體制,其內容包含以下各點:
一、除某些生產與買賣受法律限定之貨物與勞務外,一般貨物與
勞務均得自由生產、買賣及定價。
二、除法律禁止項目外,貨物與勞務均得自由進、出口。
第 九 條 本國或外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簽定契約之政府單位(包括國營
事業及其他政府機構),均得依據本國與國際相關法律標準,協商將雙
方糾紛提交本國或國際仲裁法庭審理。
第三章 義務
第 十 條 關於賦稅問題,本國或外國投資均應遵照同一稅制。
第 十一 條 本國或外國投資者均應遵守本國現行勞工法及社會福利法規。
第 十二 條 生產、內銷,進、出口以及居中授信等各項活動,均不可獲得政府
貿易保護主義之優惠待遇。
第四章 信貸
第 十三 條 本國或外國之民間自然人或法人所簽署之國內、外信貸合約,政府
均不予背書或擔保。
第五章 合資契約
第 十四 條 對於本國或外國投資者以風險分擔方式共同投資,予以承認。
第 十五 條 凡係本國或外國自然人,在巴國成立、設置或代理之法人,以及政
府單位(包括國營事業及其他政府機構)之間,均得簽定合資契約,合
夥進行任何合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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