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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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二十四條 投資委員會應自申請書提呈日期起60日內完成審核。相關部會則須
於該項審核完成日期起15日內,作成或通過或否定之決議。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及四款預列狀況外,投資法所授予之
優惠具有不可撤銷性,凡第十九-八九號及第二七-九0號政令制度下
已授予之優惠,受益人得持續取得,不容撤銷,並可依本法規定擴充
之。
根據巴國憲法第一五七條規定,並經巴國參議院於1990年12月20日
暨眾議院於1990年12月13日核准本法令。
茲納入共和國法令,頒布並登記之。
二、巴拉圭第117/91號法(投資保障法)
第一章 本法之目的與應用
第 一 條 本法目的係鼓勵及保障本國及外國投資之平等,俾促進巴拉圭社會
與經濟發展。
第 二 條 外國投資者、企業或公司所投資之事業,均可享受與本法規及施行
細則授予本國投資者相同之保障、權利與義務。除一般法律規定之項目
外,無其他限制。
第 三 條 巴拉圭政府與他國或國際組織藉雙邊途徑商定所給予外國投資者之
保障、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於本國投資。
第 四 條 私人投資依法不需預先批准或附加登記。
第二章 保障
第 五 條 本國或外國投資財產權利均予以保障,且除憲法及一般法律規定
外,無其他限制。
第 六 條 保障採行自由匯兌制度,對於資本之進出口及紅利、利息、佣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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