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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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 四十 條 委員會開會須大多數委員與會始具效。委員會決議是採行相對多
數,若雙方立場僵持不下,主席擁有一人兩票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委員會決議案在正式公布5天內可送請覆議。
委員會的決議在10天內可遞送行政體制。行政體制的決議可在10天
內送請法院判決。如區內業者嚴重違規,不履行義務違反本法令第34
條,如決議取消開發自由貿易區的權利,本項決議須立刻執行。
第四十二條 如對本法令或衍生的合約另有不同解釋時,以根據巴拉圭共和國法
律,並依照亞松森法院及法官的判決為準。
第四十三條 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的職責:
一、管制及審視區內營運。
二、整理所有區內單位向行政單位的申請案,並準備行政單位與區內開
發管理公司的合約。
三、處罰不遵守規則的開發管理公司及區內業者。
四、準備自由貿易區營運計畫及規則供行政體制參考。
五、登記並授予區內開發管理公司合約及其與區內業者合約。
六、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建築規則及特定技術以規範施工。
第七章 一般規則
第四十四條 自由貿易區內建築物不得做其他用途,其產權登記為自由貿易區。
第四十五條 總倉庫在合約期間,可以開具貨品倉儲證明及貨品、基本原料及產
品存放區內證明。證明書將由委員會複查一次。
第四十六條 原產地證明。工商部將會根據行政體制的條款及方式開具貨物原產
地證明,證明自由貿易區及關稅區域產品一致,沒有任何歧視。
第四十七條 區內業者須優先使用其他國家如對巴拉圭產品有某些特定及數量限
制的國產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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