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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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四十八條 自由貿易區禁止引進或製造武器、火藥、彈藥及其他軍用及戰爭武
器或有損國家利益的器材。
第四十九條 行政體制將採取適當行政措施及制定規則,合理管理區內的海關作
業。
第 五十 條 自由貿易區報關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自由議價。
第五十一條 行政體制有權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可向行政體制溝通。
本法令於1994年11月24日獲參議院通過,並於1994年12月13日經眾
議院同意。
第15.554號法令
根據1995年1月16日第523號法令制定“授權設立自由貿易區制度”
亞松森,1996年11月29日
鑒於 1995年1月16日第523法令授權成立自由貿易區,及1992年1月7日第117號
投資法令,
認定 實行自由貿易區需採取行政措施,
因此 符合第523/95號法令之第51條款,
巴拉圭總統政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一 條 自由貿易區屬於國家領土,在自由貿易區內進出的資本財及貨品不
受經濟法規的限制,同時可豁免稅捐,除非1995年1月16日第523法令內
另有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令使用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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