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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 十五 條 第19/89號、第27/90號政令及本法之受益人應將引進之資產詳細登
記於稅務機關核可之登記簿上,俾便稅務當局查核其用途及目的。
第 十六 條 除可證實之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凡未履行所核准投資計畫中
訂定之投資進度者,將取消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之優惠,其事例如次:
一、執行投資如超過核准決議書訂定之期限,其未執行之投資部分將喪
失所授予之優惠。
二、所進口之資本財如未在核准決議書訂定之期限內安裝,受益人將繳
納進口資本財原免除之稅金。
三、前開第一款所述投資執行之延誤,而使投資計畫在進行最後一次投
資日起6個月內仍無法完成,將取消決議書所核可授予之全部優
惠,除履行核准投資計畫目標之已執行部分,計畫未執行部分應繳
納已免除之稅金。
四、受益人如將資本財使用於核准計畫不同之目的時,除應繳納所免除
之稅金外,另處以百分之百之罰金。
第 十七 條 設投資委員會,作為工商部及財政部之諮詢機構,其成員由下列各
有關部會推薦,行政當局任命之:
一、工商部代表1名。
二、財政部代表1名。
三、農牧部代表1名。
四、經濟暨社會發展企劃技術局代表1名。
五、巴拉圭中央銀行代表1名。
六、初級產業界代表1名。
七、工業界或中級產業界代表1名。
本投資委員會由工商部之代表主持,其成員所領之津貼由行政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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