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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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另訂之。委員會秘書由財政部推薦任命之,同時各部會均應指派代理人
一名。
第 十八 條 投資委員會成員應由才能適當之人出任。
第 十九 條 投資委員會之職掌如次:
一、對符合本政令目的之投資計畫案加以分析、鑑定及評估。
二、就公民營機構之資本投資提供諮詢。
三、就投資申請案及已經核准之前案設立登記檔案,同時每隔三個月向
國會報告核准之計畫。
四、就以上各款未予明定而與資本投資有關之事務提供意見。
第 二十 條 為便取得本法授予之獎勵待遇,投資計畫須包含以下基本資料: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及法律狀況。
二、投資項目。
三、市場研究、計畫工程、設廠地點及環境衝擊。
四、人力僱用。
五、投資所需之國內、外原物料。
六、投資金額及其出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為顧及生態影響,凡係得享本法優惠之投資計畫均須具備工業廢物
處理廠;此外,其設廠地點不應影響鄰近地區之生存條件。設置工業廠
房時,應考慮環境衝擊及各區都市計畫中預定之範圍。
第二十二條 適用本法之投資計畫金額若超過等值於500萬美元之巴幣時,其計
畫案應由相關登記處註冊有案,且經巴國法律核准運作之本國顧問公司
或專門人員擬訂之。
第二十三條 依本法核准之獎勵,由工商及財政二部長簽署決議,按個別廠商逐
案認可。本法之執行機關為工商部,而各項有關之稅務則屬財政部之職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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