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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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澳發行新報紙之投資皆需接受個案審查。外人直接投資全國及都

                                    會性報業之個別持股比例上限為25%,資產組合投資可持有5%,


                                    即最高計為30%;外人投資市郊及區域性報業之非資產組合投資
                                    集體持股比例須低於50%。


                           7、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s)投資案:

                                     澳洲電信公司(Telstra)為澳聯邦政府所擁有,惟澳政府正進行

                                民營化過程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持


                                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亦即澳政府將出售其所持Telstra股份中

                                之三分之一,其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

                                持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1997年以後,新設立通訊公司須依

                                「外人收購及接管法」之規定,就投資案是否符合澳國家利益進行個

                                案審查。


                           8、礦業投資案:

                              (1) 礦業探勘:澳洲政府雖盼外國人士在澳進行礦產探勘活動時,能

                                    尋求澳商之參與,惟並未對此有強制規定。

                              (2) 採礦:智利、紐西蘭與美國適用審查門檻12.16億澳元。其他國家

                                    適用0元。


                              (3) 鈾礦:澳洲政府對外人投資鈾礦與投資礦業探勘之政策相同,並

                                    未要求外人鈾礦探勘須有澳商參與。目前准許開採鈾礦之地區僅

                                    限於北領地之Ranger、Nabarlek及南澳之Olympic Dam等礦區。

                    (二)投資申請之程序、應準備文件、與審查流程

                           1、備妥投資案有關資料後,應將該資料送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


                                申請網址為:https://firb.gov.au/apply-now

                           2、投資申請案向外資審議委員會提出後,財長可於30日內完成核定,

                                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展延90日以及以臨時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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