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澳大利亞
P. 73

投資法規及程序






                                (interim order)再展延90日。投資人亦得以書面同意展延審核之期

                                間。


                           3、倘投資計畫經財政部否決,可向外資審議委員會洽詢投資申請案不

                                符澳洲投資政策之原因,由該會提供建議,修正投資案或補充申請案

                                不足之資料。

                    (三)公司之設立

                                「公司法」(Corporation Law)為管理澳洲各類型公司之法源,公司

                           設立與投資主管單位為澳洲證券及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澳洲最普遍之公司型態包括:上市公司、私人

                           公司、無責任公司及外國公司等,茲分述如下:

                           1、私營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

                                     澳洲之公司多為私營或有限責任之控股公司,該類公司名稱加註


                                “Proprietary Limited”或“Pty Ltd”以表示其性質,其主要特性如

                                下:

                                -  至少須有一名股東;

                                -  持股人數須在50人以下;

                                -  禁止公開邀股或發行債券;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董事;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公司秘書(可由董事兼任)。

                                     此類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出示

                                最近之資金狀況並證明自上次提出報告以來,未進行任何公開邀股或

                                發行債券及證明公司持股人數仍在50人以下。該類公司依公司法可劃


                                分為“大型企業”及“小型企業”。倘某公司於某財政年度符合下列3

                                項標準之2項以上,即被劃分為大型企業:

                                -  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營業收入達1,000萬澳元者;




                                                                                                  63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