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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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  三  條    本法受益對象包含得從事商業行為之本國籍或外國籍而於本地設有

                              住所之個人或法人。


                  第  四  條    加工出口計畫之核准或其相關事項之許可應送「加工出口業國家委

                              員會(CNIME)」審議,並取得工商及財政兩部之簽署同意方生效。本

                              法所稱「CNIME許可」者,均指須取得工商及財政兩部之聯合簽署而

                              言。



                  第二章  加工出口業國家委員會

                  第  五  條    「加工出口業國家委員會」(CNIME)為工商部及財政部之諮詢組

                              織,係由各機構任命之代表組成:

                                   一、一位工商部代表


                                   二、一位財政部代表

                                   三、一位巴拉圭中央銀行代表

                                   四、一位技術企劃部代表

                                   五、一位外交部代表


                                   CNIME倘認為有助於完成其目標時,可邀集其他政府機構或公共

                              管理機關、部門代表、直轄市政府代表、學術機構或公、私立組織等派

                              代表出席會議。

                                   CNIME將由工商部代表主導,各機構應設正式代表一人及其指定

                              代理人。


                                   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且必須能勝任上述各項任務。

                  第  六  條    CNIME的功能如下:

                                   一、規範評估一般規定、促進加工出口業營運政策及擬定策略經

                                       代工投入本國原物料以達成最佳整合,並支持引進技術之過程

                                       以協助企業運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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