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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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依本法向CNIME申請核准。

                  第  十一  條    申請者若僅提供加工企業與國外企業之意願書時,自加工計畫獲准


                              日起120天內必須補提加工出口合約。此項核准將以申請者在期限內提

                              出加工合約並驗證該加工合約與意願書相符為條件,若無法在期限內提

                              出相關文件,則該項核准失其效力。



                  第四章  進口

                  第  十二  條    當申請者之加工計畫獲准並將其加工出口合約登記後,即可依據本

                              法及其條例在期限內暫時進口下列各項商品:

                                   一、生產及出口所需之原物料。


                                   二、生產過程所需之機器設備及零配件、品質控制相關之測量、檢

                                       驗及實驗設備、人員培訓之需求、公司開發管理所需之設備。

                                   三、加工工廠為預防及控制環境污染所需之工具、設備及工安配件

                                       等,以及加工業專用之工作手冊、工業藍圖及電訊電腦等設

                                       備。


                                   四、拖車車廂及貨櫃。

                                   進口原物料在國內停留期間自進口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上述期限

                              在簽約一方提出要求及獲兩部裁定理由適當之條件下可獲得延長,延長

                              時間以不超過先前的期限為原則。

                                   其他貨物在核准計畫有效期間內皆可停留於國內,但拖車車廂及貨


                              櫃停留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  十三  條    企業應自其計畫獲准日起一年內完成其首次之暫時進口,此期限在

                              CNIME事先的鑑定及裁決下可延長一次3個月。如進口設備須特別安

                              裝,並經CNIME審核同意時,其延長期限不以3個月為限,惟不得超過

                              工作時間表中完成該項工作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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