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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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二十八條    內政部可依據適當的法律經由移民局核准加工業營運所需的外國管

                              理與技術人員在巴拉圭之停留期限。



                  第九章  賦稅規定

                  第二十九條    加工合約及履行合約之行為,按其在本國國境內增加之價值課1%

                              之單一稅率。


                                   代工加工合約亦依據其於本國國境內增加之價值課1%之所得稅。

                                   依據賦稅規定,國內增加之價值應與下列項目之總額相等:

                                   一、為完成加工合約及加工代工所取得之國內貨物價值。

                                   二、依前項目的之服務合約之支出及國內支付之薪資。

                                   賦稅必須依照財政部之規定照實結算申報。


                  第  三十  條    除前款規定及本法第十六條與二十一條所述之情況外,加工合約及

                              執行該合約之各項營運活動皆可免除其他所有國家部門或城市之賦稅,

                              如:

                                   一、依據符合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合約擬將進口之貨物。


                                   二、依上述合約進口再出口之貨物。

                                   三、依上述合約經改變、加工、修理或裝配後出口之貨物。

                  第三十一條    有關附加價值稅部分,加工業者完成之出口必需依照第125/91號出

                              口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法將由行政機關負責管理。


                  第三十三條    與行政機關聯繫。

                                   本法於1996年12月20日由參議院通過,並於1997年5月13日獲眾議

                              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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