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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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五、在合理的情況下中止其業務時,應自停止營運日起10天內通知

                                       兩部。


                                   六、應於指定的期限內提供CNIME或工商、財政兩部要求的所有

                                       資訊,並充分提供上述機構官員檢查計畫履行狀況所需之便

                                       利。

                                   七、每月透過CNIME提供關稅總局一份清單,內容包含進口、使

                                       用及已完成之出口或再出口之數量、種類及價值等相關資料。


                                   八、應將營運活動登記於依照現行法律簽署之專冊,並履行財務、

                                       市政及勞工相關的義務。



                  第七章  國內市場銷售

                  第  十六  條    加工企業若欲在國內市場銷售已經過改變、加工及完工之原物料,

                              以及暫時進口以進行加工計畫之生產器材,應申請相關的核准,並繳納

                              販賣上述商品自暫時進口通關日起應付之稅捐及國內銷售稅。

                                   國內市場銷售量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出口額10%為限,且應維持與出


                              口品相同的品質控制與標準。

                                   此外稅務當局將就國內市場販賣部分訂定所得稅課徵比率。

                  第  十七  條    依據本法進口的生產器材於繳納所有相關稅捐後視同一般進口商

                              品。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  十八  條    CNIME及本法受益者應就與本制度相關之資本財與原物料建立詳

                              細清冊。


                  第  十九  條     所有計畫皆需符合現行環境保護規定之要求。

                  第  二十  條     為達成計畫之目的在生產過程中自然消耗之原物料及產生之廢品均

                              可依據本條例之規定將其自進口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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