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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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已經過國內加工製造之材料若於品質控制過程被退回且經委員會認

                              屬合理者,則亦可被視為廢品。廢品若非屬環保法規中之有害廢棄物,

                              則可依據適當之法律規定歸還其進口來源國或銷毀之。


                  第二十一條    若加工企業欲在國內捐贈或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品,除應完成

                              現行一般貨物進口之要求,依照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繳付相關稅捐外,

                              應向CNIME詳細說明該廢品之類型、數量、價值及買受人並申請同

                              意。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中產生之有害廢棄物應依照國家環保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依計畫主旨約定代工製造產品而後交由加工企業出口者,其約定

                              應先申請核准。代工合約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應為領有核准計畫之加工

                              企業,代工方式應經CNIME核准,且代工期限超過一年者得認定為不

                              獲核准之理由。


                  第二十四條    以國內市場為導向之個人或法人企業,當其設備有閒置產能時,可

                              依據本法條款之規定申請核准進行加工出口計畫。

                  第二十五條    所有依據本法及其條款設立之企業皆可獲准為進行加工出口之場

                              所。

                  第二十六條    當企業決定提前中止其獲准之計畫時,應於30天前向CNIME申請


                              撤銷計畫並撤銷登記。

                                   有意申請中止者應在證明其所有生產品皆已出口並已執行其賦稅及

                              勞工義務後方可獲得CNIME之核准。

                  第二十七條    企業若未履行本法及其獲核准計畫之相關規定時,可依情節輕重處

                              以暫停計畫或撤銷登記等處罰,並不得因之妨害依其他法令所受之處


                              分。

                                   因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而再次中止計畫者應撤銷其登記。CNIME應

                              向兩部說明該企業不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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