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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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投資業者在區內從事的活動都無需繳納相關的國家稅捐,包括從國外引進的用

                  品、機械、技術人員薪水、技術更新發展、貸款和其他的服務等。對於在區內從事

                  貿易、工業和服務業活動,主要以出口為最終目的業者,需繳納的稅捐如下述:

                    ◎      只需繳納自由貿易區稅,稅率是業者外銷至第三國的貨品總額0.5%。


                    ◎      除外銷外,也對國內市場銷售時,課稅標準如下述:

                           ․  如在國內市場的銷售未超過年營業額10%,僅需支付0.5%自由貿易區

                                稅金。


                           ․  如在國內市場的銷售超過年營業額10%,除需支付0.5%自由貿易區稅

                                金外,將依照關稅區域營利事業所得稅(30%)制納稅,惟區內的生

                                產及服務兩類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區域,其累計金額超過

                                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超過10%的部分可依原需納稅金額減免

                                70%。


                       巴拉圭政府授權自由貿易區委員會檢查和管理所有的自由貿易區運作。委員會

                  的組織架構除指定三位行政部門包括財政部、工商部、公共設施交通部次長外,另

                  加上區內代表廠家及開發管理公司代表兩位成員共同組成。

                       自由貿易區管理開發公司及區內業者如違反法令或合約中的規定,委員會可視

                  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最高以預定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為罰款,或撤銷其開發該自由


                  貿易區的特許權或經營權。此外,無論在前述任何情況下,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及業

                  者均須負起民事、稅務、行政或刑事責任。

                       任何自由貿易區管理開發公司與區內公司、區內公司間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

                  將先經各方協商,及第三者協助調解,如自由貿易區法令不能解決,可按照合約中

                  規定透過亞松森市地方法院裁決。


                       有關巴拉圭523號自由貿易區法令及15.554號自由貿易區實施細則的中譯條文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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