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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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  十一  條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須履行事項:

                                   一、申請有關事業的投資金額及項目與實際在區內經營發展的結

                                       果相符合。


                                   二、開始投資經營不得超過1年期限,自訂立合約開始執行為計算

                                       起點。

                                   三、業者開始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自業者與區內特許開發

                                       管理業者訂立合約並以執行日為基準。業者可要求更長的生產

                                       期限,惟需提出申請且獲同意始可延長。


                                   四、須履行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依據法令訂定的環保要求,不

                                       得破壞或污染環境生態,要保留綠地及保護巴拉圭動植物生

                                       態。

                                   五、須按時提出法定聲明及遵行管理處、海關及稅捐單位法令規


                                       章的要求


                  第四章 自由貿易區稅法規章


                  第  十二  條    自由貿易區開發管理業者不得享有本法令賦予區內業者免稅優惠條

                              件,區內業者的利益不得轉移特許開發管理公司。區內業者可申請下述

                              法令如第60號法令、1990年3月31日修訂的第27號法令、1989年4月28日

                              通過的第19號法令修正案、1991年3月21日通過的促進國人及外國投資

                              法等投資優惠。區內業者不需為開發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加值


                              稅。

                                   從關稅區域銷售至自由貿易區的貨品及提供的服務視同出口行為。

                  第  十三  條    本法令第三條規定自由貿易區內的生產活動均免徵國家、州政府及

                              市政府稅,惟需支付本章法令所規定的稅率。除此之外,自由貿易區所

                              有的生產活動均要徵收國家相關稅捐。將來稅法的任何改變不得加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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