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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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引進:進入自由貿易區的貨品來源為關稅區域或第三國。

                                   二、出口:從自由貿易區運送貨品至關稅區域或第三國家,及國


                                              內半成品銷售予自由貿易區或其他自由貿易區的廠

                                              家,目的為加工完成製造或包裝,隨後並運送至關稅

                                              區域。



                  第二章  自由貿易區特許開發管理業者

                  第  五  條    本法令規範特許開發管理業者的身分為法人,經與行政體制簽約獲

                              得自由貿易區使用權、管理權及開發權,必須建設區內應有的基礎設

                              施,方便區內業者設立工廠及開工生產,雙方最後以簽訂合約為準。另


                              一方面,特許開發管理業者可單獨設立工廠專門生產外銷產品,與區內

                              其他業者具有相同的營運義務。

                  第  六  條    自由貿易區特許開發管理業者將擁有30年期權限,除非業者擬縮短

                              期限,計算期限自簽約執行後算起。30年期權限可依合法條件再要求延

                              長30年,惟特許開發管理業者須履行合約內訂定的義務。



                  第三章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

                  第  七  條    區內業者為自然人或法人身分,皆可適用本法令第三條所列的各項


                              事業。區內業者與特許開發管理業者訂約後取得使用權。

                  第  八  條    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得為區內特許開發管理業者或區內業者。

                  第  九  條    區內業者應履行各項商業法規及辦理國家登記。業者如在其他地區

                              另有經營事業,其會計作業需要與區內的企業分開,區內公司名稱需添

                              加「自由貿易區業者」的名稱。


                  第  十  條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的條件:

                                   一、未經宣告破產

                                   二、未經宣告凍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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