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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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選擇利用本法的業者,除非業者願意適用新稅法。免稅法可擴及區內業

                              者合組的公司,及將利潤所得匯寄第三國。另外免稅項目也包括付佣


                              金、專業費、利息、服務費、技術費、科技轉移費、貸款及借貸、租用
                              設備費、及發生自第三國提供自由貿易區的其他服務支出。


                  第  十四  條    區內業者專門外銷至第三國所從事的商業、工業或服務業活動,需

                              繳納唯一的自由貿易區稅,稅率為外銷所得毛額0.5%,並需在每次外

                              銷後備妥清單報稅。


                  第  十五  條    區內業者從事外銷,如擬再銷售貨品至關稅區域,除需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外,尚需徵收自由貿易區稅。

                  第  十六  條    在會計年內,區內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區域的累計金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

                  第  十七  條    在會計年內,區內生產及服務兩類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


                              區域,其累計金額超過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超過10%的部分可依原

                              需納稅金額減免70%,惟仍需課徵自由貿易區稅。

                  第  十八  條    區內業者無論行業別都能自由選擇繳納自由貿易區稅或營利事業所

                              得稅,且每4個會計年可更換一次稅捐別。

                  第  十九  條    區內業者如選擇繳納自由貿易區稅,財政部將核發特別帳簿以利廠


                              商登記列冊。

                  第  二十  條    區內業者銷售貨品進入關稅區域,則須繳納進口相關規定的稅捐,

                              除非那些工業產品經加工生產符合相關法令所訂定等級的國產品,或依

                              據現行國際合約訂定的規範產品。另外銷售的產品如影響國內主要生產

                              事業,行政單位將考量調整進口稅率。


                  第二十一條    區內業者依法可將生產產品銷售、轉讓,或代工、修復後銷售或轉

                              讓,對象可為第三國或區內其他業者,或其他自由貿易區業者。

                  第二十二條    從關稅區域銷售至自由貿易區的任何產品及服務均視同外銷至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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