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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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區內貨品進出口;負責有關港口及區內的交通運輸包括陸運、水運或空

                              運等;管理進出口貨品清單及申報價值;採取所有必要的海關及管理措

                              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自由貿易區開發管理公司未履行合約訂定的義務,國家自由貿易區

                              委員會依法可裁定下列處罰方式:

                              一、端視情節輕重懲處,罰款可達預計投資總額1%上限。

                              二、如違反法律及多次不履行合約義務,嚴重者可吊銷其開發管理自由

                                   貿易區的權利。一旦開發管理公司遭取消權利,行政體制為維持區


                                   內正常營運,將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基本設施正常運作及提供服務。

                                   在正式執行取消營運權一年內,開發管理公司可將不動產及區內建

                                   物設施銷售或出租,供符合本法令要求資格的業者經營。如開發管

                                   理公司不願配合辦理,委員會有權公開拍賣所有產業,供符合資格

                                   人士參加競標取得經營權。拍賣所得淨收入將給予原產權所有者。


                              三、開發管理公司負營運全責,不得豁免任何處罰或判刑事件。

                  第三十三條    區內業者不履行本法令及不履行合約義務,委員會將裁定下列罰

                              則:

                              一、根據不履行義務的嚴重程度,罰款可達投資金額1%上限。

                              二、若違反法令及多次不履行合約義務,嚴重者可取消其開發或使用自


                                   由貿易區權利。

                              三、經營者要負營運全責,不得豁免任何處罰或判刑事件。

                  第三十四條    自由貿易區業者嚴重違約事項:

                              一、未在期限內將進入國內的貨品運送至自由貿易區內。

                              二、區內外銷第三國或關稅區域的貨品未經過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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