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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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  四十  條    委員會開會須大多數委員與會始具效。委員會決議是採行相對多

                              數,若雙方立場僵持不下,主席擁有一人兩票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委員會決議案在正式公布5天內可送請覆議。


                                   委員會的決議在10天內可遞送行政體制。行政體制的決議可在10天

                              內送請法院判決。如區內業者嚴重違規,不履行義務違反本法令第34

                              條,如決議取消開發自由貿易區的權利,本項決議須立刻執行。

                  第四十二條    如對本法令或衍生的合約另有不同解釋時,以根據巴拉圭共和國法

                              律,並依照亞松森法院及法官的判決為準。


                  第四十三條    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的職責:

                              一、管制及審視區內營運。

                              二、整理所有區內單位向行政單位的申請案,並準備行政單位與區內開

                                   發管理公司的合約。


                              三、處罰不遵守規則的開發管理公司及區內業者。

                              四、準備自由貿易區營運計畫及規則供行政體制參考。

                              五、登記並授予區內開發管理公司合約及其與區內業者合約。

                              六、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建築規則及特定技術以規範施工。



                  第七章  一般規則

                  第四十四條    自由貿易區內建築物不得做其他用途,其產權登記為自由貿易區。

                  第四十五條    總倉庫在合約期間,可以開具貨品倉儲證明及貨品、基本原料及產


                              品存放區內證明。證明書將由委員會複查一次。

                  第四十六條    原產地證明。工商部將會根據行政體制的條款及方式開具貨物原產

                              地證明,證明自由貿易區及關稅區域產品一致,沒有任何歧視。

                  第四十七條    區內業者須優先使用其他國家如對巴拉圭產品有某些特定及數量限

                              制的國產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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