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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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四十八條    自由貿易區禁止引進或製造武器、火藥、彈藥及其他軍用及戰爭武

                              器或有損國家利益的器材。


                  第四十九條    行政體制將採取適當行政措施及制定規則,合理管理區內的海關作
                              業。


                  第  五十  條    自由貿易區報關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自由議價。

                  第五十一條    行政體制有權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可向行政體制溝通。


                                   本法令於1994年11月24日獲參議院通過,並於1994年12月13日經眾

                              議院同意。



                  第15.554號法令

                       根據1995年1月16日第523號法令制定“授權設立自由貿易區制度”


                       亞松森,1996年11月29日

                       鑒於 1995年1月16日第523法令授權成立自由貿易區,及1992年1月7日第117號

                  投資法令,

                       認定  實行自由貿易區需採取行政措施,

                       因此  符合第523/95號法令之第51條款,





                  巴拉圭總統政令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一  條    自由貿易區屬於國家領土,在自由貿易區內進出的資本財及貨品不


                              受經濟法規的限制,同時可豁免稅捐,除非1995年1月16日第523法令內

                              另有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令使用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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