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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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當地或專精相關事務的外國顧問協助,顧問將以聘請人員名義執行任

                              務。


                  第  十  條    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須有多數會員出席,所有案件由多數會員判

                              決,如有等同票數,主席票數以雙票計算。所有決議須紀錄於會議記要

                              書,記要書須編頁碼,時間順序須相互銜接。

                  第  十一  條    委員會的決議,可在公告後5天期間重新審議,及10天期間向行政

                              體制上訴。行政體制的決議可在10天期間再向法院上訴。

                  第  十二  條    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的任務:


                                   一、自由貿易區的推廣及發展

                                       (一)推動技術調查及科技研究更新工作,加強國外市場對國

                                              產品的肯定。

                                       (二)評估自由貿易區在區域的影響力,並將本區功能結合國


                                              家計畫。為調和本區與附近區域的發展,向公共主權

                                              體制建議新立設施或改善所需的服務事項。

                                       (三)裁定所有向行政體制請求領取的許可證申請書。

                                       (四)準備自由貿易區許可契約供行政體制參考。

                                   二、監督及檢查


                                       (一)監督履行相關的法令、規則及許可契約。

                                       (二)監督環保規定的履行及區內污水特別處理。

                                       (三)檢察領取自由貿易區開發管理許可證公司的義務。

                                       (四)定期檢查自由貿易區入口、周遭警戒及管制措施。管制

                                              區內業者及許可公司進行視察及查核工作。


                                       (五)檢查區內業者及領開發許可公司提供主要經濟及區內貿

                                              易統計資料,該資料並可自由查閱。

                                       (六)蒐集財政部所要求的資訊,並為財政部常務顧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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