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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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四節  自由貿易區之開發

                  第  十三  條    自由貿易區由民間公司開發,領取許可證的開發管理公司與區內使


                              用業者事先議訂價格,並提供業者設立所需的設施。提供自由貿易區設
                              施建設及實際運作的資金來源。


                  第  十四  條    民間法人與行政體制簽署合約領取許可證,就有權利開發及管理自

                              由貿易區。

                                   如開發管理公司自設一家工廠專門生產供應外銷,得承擔區內業者

                              相同義務,也得遵守相關稅捐制度。


                  第  十五  條    自由貿易區的地產必為開發管理公司的不動產,或與土地持有人依

                              據未來營業性質簽署合約,有效期間至少與許可期限相同。

                                   不動產登記處將在核發許可證期間及區內一家業者計劃進駐時,認

                              定自由貿易區房地產,且區內地產不能有其他用途。為方便認定作業,


                              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將傳送許可合約影本一份供不動產登記處參考。

                  第  十六  條    從許可合約簽訂開始,經營許可證效期為30年,除非開發管理公司

                              申請時有註明較短期限的條文。開發管理公司須履行所有義務及合約規

                              定,如擬延展期限,須在到期一年前通知合約延期意願。

                  第  十七  條    申請開發自由貿易區者,須向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提出投資計


                              畫,並說明該經濟計畫的可行性及可靠性,及區域能透過該計畫得享好

                              處,計畫書須包含下述項目:

                                   一、公司以何種型態組織進行開發;

                                   二、提出計畫建設的場址及面積;

                                   三、設置原因及後果;


                                   四、未來擴大可能性;

                                   五、計畫提供服務種類、服務建設投資金額,並指明實施責任;

                                   六、推動設施投資說明(道路、圍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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