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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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計不得超過7小時,童工薪資得低於最低薪,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的

                           60%,每年且得享受26天假期(ART.120)。


                                女工通常不應擔任夜間工作,且以體力負荷較輕工作為限,女工在生

                           產前6週取得醫生證明得暫停工作,生產後6週期間亦如之(ART.133),

                           在哺乳期間且應每天給予休息2次,每次半小時以哺乳其嬰兒,雇主不得

                           扣除哺乳期間之薪水(ART.134)。雇主不得因為女工結婚或懷孕而予以

                           辭退(ART.136)。對女工亦不得有歧視待遇。工廠或公司如僱用50名以


                           上男、女性勞工,必須設托兒所於工作期間看管男、女性勞工2歲以下之

                           幼兒,直至社會福利機構接管此項協助後為止(ART.134)。在衛生環境

                           不理想工作的女工,從女工通知雇主懷孕起,女工有權利要求雇主將其

                           調往環境較佳的地方(ART.135)。

                                凡服務於家庭內之工人,不分性別均稱為家內工人(佣工),但對於


                           旅館、餐館、醫院或其他商店工作者均不屬於佣工範圍(149),佣工薪

                           水不受最低薪的限制,得由雙方協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最低薪之40%

                           (ART.150),除另有規定外,佣工薪水酬勞,得以薪資、供膳宿等方式

                           為之。

                                雇主對佣工不應虐待或言辭侮辱,儘可能供應膳宿,給予必要醫療協


                           助,允許其就讀學校,並於佣工死亡時予以安葬,享有年終獎金並擁有

                           產前及產後應享的權利(ART.153)。佣工可和雇主協商後在假日工作,

                           但得每天休息12小時,其中至少10小時為睡眠時間,2小時為用餐時間。

                           佣工之應得假期與普通工人相同(ART.154)。

                                在佣工試工期間(1個月),雙方得於24小時前通知對方而中止彼此工


                           作關係,試工期滿則需7天前通知,佣工工作滿1年則需15天前通知,未

                           經通知則應支付該6天或15天之薪金給工人(ART.155)。

                                佣工擅離其工作,或虐待雇主家人,或染患接觸性傳染病時,雇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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