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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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予解僱,僅支付其應得薪金,如是無故解僱,雇主須照本法第九十一條

                           進行賠償(ART.156)。


                                關於巴拉圭農場、牧場或林場、木材場運輸公司等雇工規定,以及僱

                           用印第安人工作的辦法,除了因工作性質有細微的差異外,其他大致相

                           同。

                    (六)工作時數與休假

                                除了勞工法中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一般工作時間日班每天不得超過


                           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如係夜班則每天不超過7小時,每週不得

                           超過42小時(ART.194)。所謂日班係指上午6時至晚間8時。所謂夜班係

                           指晚上8時至次日6時這段時間(ART.195)。如果工作時係日夜班混合

                           (例如下午2時至上午6時),則工作時數以7個半小時為基準。凡在夜班

                           時間超過3個半小時者,則應以夜班工作計酬(ART.196)。


                                15五歲至18歲之勞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6小時,每週不得超過36小

                           時(ART.197)。

                                工人於有礙其健康之工作場所工作,則每日不得超過6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30小時,惟其薪資以5天每天8小時計算。每天工作時數,得依工

                           作的性質,及工作需要,至少分成兩部分,其間休息至少30分鐘,休息


                           時間應在工作時間內扣除(ART.198)。

                                因情況需要得要求工人加班,但加班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除特別情

                           形外,每週工人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57小時(ART.201),所謂特別情形

                           係指因天災人禍或其他意外事件,如不及時處理將危害工人或工廠公司

                           之安全時(ART.203)。


                                因突然意外事件,或修護機械及工作場所,或為應付突然增加之需要

                           或緊急工作情況,均構成要求工人加班的正常理由,但未滿18歲的童工

                           不得加班(ART.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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