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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國人來西投資之居留申請規定及辦理手續
依據西班牙領務法規,外國人來西班牙投資並申請辦理工作居留,分為兩
種:雇主居留(Cuenta Propia)及應聘居留(Cuenta Ajena),各手續茲分述如
下:
(一)擬辦「雇主居留」者
應於辦妥公司設立各項手續後,親自向駐臺灣之西班牙商務辦事處
檢附下列文件,提出工作居留申請(實際應備文件應以各西班牙領事館
所要求者為準)。
1、有效護照影本。
2、良民證(最近5年居住國簽發)。
3、健康證明。
4、學歷或能力證明。
5、投資或財力證明。
6、公司營運計畫:包括營業活動、計畫投資金額、預期營收狀況、僱
用人數等。
7、公司營業許可等相關文件。
所有申請文件將送回西班牙國內審理(所需時間視情況而定),申
請人於接獲核准通知一個月內須向西班牙商務辦事處提出工作簽證申
請,該簽證最快約一個月後核發,申請人須持簽證於效期內入境西班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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