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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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所 協定生效前
得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 波蘭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 協定生效後
類
波蘭來源所得 我國來源所得
別
證 1.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 除該股份或權益價值直接或間
券 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接來自位於對方國家不動產之
交 2.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計 比率超過50%者外,應予免
申報納稅,稅率:19%。
易 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 稅。
所 額。
得
以臺灣母公司在波蘭投資設立子公司生產電子產品、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子
公司、提供子公司管理服務之營運模式為例,臺波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臺灣母公
司取得波蘭子公司之股利及工業或科學設備之租金(波蘭國內法視為權利金)於波
蘭稅負分別由19%及20%減輕至10%及3%,臺灣母公司未於波蘭設立固定營業場
所,其提供管理服務收入稅負由20%減輕為0。另臺波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
雙方居住者,因此波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
益,提升波商以我國為基地進入亞洲市場之意願,雙方深具經貿投資合作潛力。
附註:
我國與波蘭租稅協定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
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所得稅協定之參、「我國協定網絡」查詢
二、金融
根據波蘭金融監督管理局報告,迄2022年1月底波蘭有30家商業銀行,503間合
作銀行,36間信用機構分支;30家商業銀行中,13家為國內資本為主,其餘17家以
外資為主。波蘭外資銀行主要投資者來自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美國等,係
透過收購國營的地方銀行股份所設立,由於私有外資銀行比率高,且管理健全少有
弊案,因此波蘭銀行業整體表現相當穩健。由於營運相對保守及風險管理佳,故能
平安渡過過去10餘年來的數次經濟不景氣及全球金融風暴。但相對上,民間企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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