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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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三款  存放

                  第六十六條    區內公司的倉庫內如發現貨物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可逕

                              自或由該公司提出申請,經驗證貨物後發給一份短缺或損毀的聲明書。


                  第六十七條    在儲存期間,須注意貨品的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發給短

                              缺或損毀聲明書後,應將該缺額登錄於相關存貨清冊。

                  第六十八條    區內業者得在區內進行交易。如該項交易牽涉貨物轉讓,須先經管

                              理開發公司的許可。辦理該項許可需付規費,所有文件應符合自由貿易

                              區內部規章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區內貨物儲存並無期限,但是如管理開發公司認為理由充足,尤其

                              是關於貨物的性質,可訂定期限並採取相當措施,以保障該措施的管理

                              與控制。

                  第  七十  條    所有貨物可整齊及安全的在區內室內外的空間堆放。


                  第七十一條    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將不需因意外、不可抗拒的外力、貨品本身的瑕

                              疵、氣候影響或包裝瑕疵,而對儲放在區內受其保管的貨物造成損壞、

                              減少、損毀、火災或損失負責,為避免上述風險,區內業者可投保貨品

                              及財產保險。



                  第四款  貨物之銷毀

                  第七十二條    區內公司可隨時向管理開發公司申請許可銷毀儲存在其公司內的貨

                              物,進行銷毀的貨物必須詳細列舉,附上其輸入區內申報單、商業發


                              票,以及其他管理開發公司訂定的內部規章所要求的相關文件。為避免

                              任何風險,貨物銷毀的可能性及方式須先獲得專家的意見,該專家評估

                              費將由申請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如貨物得在區內銷毀,當作業進行時,必需有申請人、一位管理開

                              發公司代表及一位海關總局代表在場,同時須將銷毀的貨物做詳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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