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巴拉圭
P. 134

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十六、領取業者及生產製造契約合約後,須在1年內開始進行投資計

                                       畫;如是工業類別,須在兩年內開始進行投資計畫。



                  第六節  區域稅收制

                  第三十二條    本章節所指定豁免及優惠,將依照行政體制與開發管理公司所簽署


                              契約、及開發管理公司與區內業者所簽署合約,力保現行的所有款項,

                              除非區內業者願意選擇使用新通過的稅收制。



                  第一款  開發管理公司

                  第三十三條    本法令給予區內業者稅法豁免及優惠,惟開發管理公司不包括在

                              內,但可申請60/90投資法令、修改並批准1990年3月31日之行政命令第

                              27號、修改及增加1989年4月28日之行政命令第19號所規定當地及國外

                              資金投資豁免優惠制度。


                  第三十四條    開發管理公司為區內業者所提供服務將豁免加值稅。

                  第三十五條    如適合豁免稅捐規定,許可契約將載明開發管理公司提供區內業者

                              港口方便事項。



                  第二款  區內業者

                  第三十六條    如適合豁免稅捐規定,許可契約將載明開發管理公司提供區內業者

                              港口方便事項。



                  第三款  管制區內業者

                  第三十七條    除本章節所述稅制外,區內業者依據本法令第五十四條所述營業項

                              目將免徵國家、州政府及市政府稅,惟需支付本章法令所規定的稅率。


                  第三十八條    針對貿易行業、工業或服務業及專門針對出口第三國家營運的區內

                              者,將僅繳納自由貿易區稅,稅率為0.5%,依據銷售第三國的總收入

                              來計算。此稅在每一次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時,結算付清。




                   126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