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巴拉圭
P. 138

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  六十  條    海關總局透過派駐區內的辦事處,將負責區內貨物進出及與陸、

                              海、空運港口間運送的管理與控制。查核進出口報關文件中的貨物目錄

                              及價值並訂定國稅、關稅及行政稅捐等所需的管理措施。



                  第一款  遷移


                  第六十一條    所有登記在案並獲得許可運輸的車輛,得進入區內裝卸貨物,管理

                              開發公司必須訂定相關紀錄及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條    所有指定運往一自由貿易區的貨物或原料,無論來自何處,必須以

                              該區的公司名義辦理。如貨物或原料未以區內公司名義進入,收貨人或

                              貨主必需在相關文件上背書(提單及商業發票)予區內公司,並說明該


                              背書的性質(轉讓或寄存)。背書必須是簽名、該簽名的註釋並清楚寫

                              上該貨物或原料的所有人姓名及地址。

                                   如果背書人為法人,必須加上『為……代理』字樣並附該法人的公

                              司名稱。



                  第二款  輸入

                  第六十三條    除槍械、彈藥及其他違反道德、衛生、動植物健康、安全及環保的

                              各類物品外,所有貨物、原料及服務項目均得輸入自由貿易區。


                  第六十四條    如現有設備無法提供必需的安全條件以儲存貨物,區內管理開發公

                              司有權不接受該等貨物的輸入。如區內的收貨公司認為管理開發公司限

                              制措施的理由不適當,可向區內委員會申訴,並對委員會的裁決不得上

                              訴。

                  第六十五條    如貨物輸入自由貿易區時發現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必須


                              發給一份短缺或損毀的聲明書,該聲明書需註明短少或損毀之特徵,以

                              記載輸入自由貿易區貨物的實際價值及數量。







                   130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