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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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三十九條    針對貿易行業、工業或服務業的區內業者,可提供成品及服務銷售

                              於關稅區域。在同一會計年度,銷售關稅區收入不得超過公司總收入

                              10%,可依照下述條例納稅。


                  第  四十  條    區內業者在關稅區域行銷,將依據在關稅區域銷售收入為業者總收

                              入的比率計算,並按照關稅區域貿易所得稅制繳納稅捐。

                  第四十一條    區內貿易、工業或服務業者,除出口第三國家外,如銷售關稅區域

                              時,同一會計年度,如超過公司總收入10%時,將依照關稅區域營利事


                              業所得稅制納稅。區內生產及服務兩類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

                              區域,其累計金額超過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超過10%的部分可依原

                              需納稅金額減免70%,惟仍需課徵自由貿易區稅。

                  第四十二條    區內貿易,工業或服務公司可自由選擇繳納自由貿易區稅或支付營

                              利事業所得稅。一經選定,須經過四個會計年度後始可更換。


                  第四十三條    區內貿易、工業或服務公司,須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貨品進出口

                              納稅簡化登記,除非業者選擇現行的貿易,工業或服務所得稅制。如採

                              用現行所得稅制,須按照相關納稅單位規定的納稅登記格式辦理。

                                   財政部須在本法令頒布後30天內,訂立自由貿易區業者納稅登記事

                              項,為方便提出營業流動量檢查的所需資料,財政部設計的納稅登記須


                              含有所需項目,且須簡化有關的登記格式。

                  第四十四條    區內業者公司股份的組成及匯款或股息轉移第三國家,將免徵稅

                              捐。



                  第四款  關於自由貿易區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根據本法令第五條規定,在區內從事的商業、工業及服務等事業,

                              均免徵國家、州政府及市政府稅。除本章所述稅制外,僅需課徵本法令

                              制定的自由貿易區稅捐。除上述三類事業外,在區內從事其他營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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