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巴拉圭
P. 137

附  錄







                              管理方面,將享有出口第三國的相同待遇。

                  第五十三條    除按照國內法令或現行國際法規定的條件,得列入國產品等級的工


                              業產品外,區內工業、商業或服務業者向關稅區域進口的貨品,必需繳
                              納所有進口相關稅捐。


                                   在生產製造業方面,如符合巴拉圭現行國際法規定的產地條件,得

                              免課徵前述稅捐。

                  第五十四條    區內公司因向第三國聘僱服務、技術協助、科技轉移、貸借、設備


                              租用及其他所有服務等所支付的津貼、佣金、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得免徵收任何國家、省府或市政府稅捐。

                  第五十五條    為實施第523/95號法令,所有在區內進口、製造、改裝、組合或修

                              復之貨物,以買賣交易或免費贈送方式外送,或在區內買賣交易或免費

                              贈送區內公司老闆、股東及董事以供使用,該法令規定的制度得適用。


                  第五十六條    當在區內獲准零售後,視同將貨物出口至關稅區域;買主必須繳納

                              進口稅,並直接在海關總局派駐區內的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零售的意義為向區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出售以公尺、十公斤以下及散

                              裝計量的貨物。



                  第七節  自由貿易區內貨物的遷移、輸入、存放、銷毀、遺棄及輸出

                  第五十八條    貨品進出自由貿易區,如未依規定施加核對,並監督貨物的特徵須

                              與文件所載相符,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將須負責。如有任何不符之處,相


                              關交易的申請將不予辦理。

                  第五十九條    所有自第三國進口至區內的貨物及原料,一旦運到國內,必須直接

                              運入該區;又所有區內出口至第三國或其他自由貿易區的貨物及原料,

                              一旦運出自由貿易區,必須直接運至前述目的地。這類進出入貨物均不

                              得存放於任何倉庫,但在規定期限內,海關轄屬地內或法定倉庫除外。






                                                                                                 129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