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平方公里) | 4,628.5714平方公里 | |
土地使用情形 1.花蓮縣已登錄土地面積共448,181.9877公頃 公有土地面積397,110.6467公頃 私有土地面50,853.5891公頃 公私共有土地面積217.7519公頃 2.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共12,322.85公頃 住宅區1,374.14公頃 商業區210.11公頃 工業區496.14公頃 公共設施用地2,698.51公頃 農業區4,351.88公頃 保護區1,321.89公頃 風景區6.54公頃 其他1,863.64公頃 |
百分比 100% 88.60% 11.35% 0.05% 100% 11.15% 1.70% 4.03% 21.90% 35.32% 10.73% 0.05% 15.12% |
|
人力素養 | 總人口(人) | 324,372人 |
總人口中男女比例 男(164,026人) 女(160,346人) |
100%
50.57% 49.43% |
|
失業率(%) | 3.70% | |
就業人口數 就業人口占該縣市總人口% |
150,000人 46.24% |
|
各產業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 一級產業 二級產業 三級產業 |
6.90% 23.8% 69.3% |
|
就業人口教育程度 大專以上占總就業人口% 高中職占總就業人口% |
39.89% 33.86% |
|
就業人口年齡結構 25-44歲者占總就業人口% 45-65歲者占總就業人口% |
50.64% 39.74% |
|
招商重點產業(列出5大招商重點產業項目) 一、觀光產業。 二、健康無毒農業。 三、文化創意產業。 四、優質生活產業。 五、綠色生技產業。 |
花蓮瀕臨浩翰太平洋,西倚雄偉的中央山脈,依山伴海,環境優美,造就無數的山水美景,高山峽谷的太魯閣國家公園;秀麗的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田園美景的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雄偉壯闊的玉山國家公園等自然景觀。本縣地形狹長,南北長137.5公里,東西最寬43公里,最窄27公里,幅員遼闊,坐擁4,628.5714平方公里土地,占全省八分之一,為全台灣面積最大的縣市,其中平原占7%,河川6%,其餘87%屬山岳地帶。
花蓮擁有著山水奇美的國際級景觀,尤其氣勢磅?太魯閣國家公園是全國首屈一指的風景名勝,是台灣最傲人的觀光盛地,也是亞洲最著名的優美風景區。除了自然景觀外,還有豐富的人文氣息,是觀光渡假、生態旅遊和原鄉探索的最佳選擇。
推動觀光各個環節是密不可分,包括交通、治安、食宿及市容景觀等,花蓮縣已建立一套熟稔的亞洲國際觀光腹案和推動計畫,希望有效擴大吸引國內外遊客來花蓮進行深度之旅,帶動龐大的觀光效應,為花蓮觀光產業行銷注入更多活力及動能,逐漸綻放花蓮魅力光芒,打造名副其實的「國際都會、觀光花蓮」。
花蓮縣境內現有10座水力發電廠,裝置容量達183,000瓩,並透過東、西部輸送與配電幹線,輸送350,000瓩電力,調節東部用電需求。此外,台灣電力公司亦擬定開發新電廠計劃,以因應未來的用電需求。
另為響應全球減碳綠色能源趨勢,設置追日型太陽光電發電及風力發電系統,以50kw追日型太陽光電發電及9kwp風力發電示範系統,於日、夜間交替發電,年發電約為70,000度,每年可減少60噸以上之二氧化碳,減少環境污染,達到環境與經濟永續經營之效。
目前花蓮地區自來水供水普及率為89.63%,全年配水量達42,367千立方公尺,其相關供水改善工程計畫將可能滿足用水需求;而花蓮縣境內有多條未受污染之河川溪流,高山湧泉、地下水源豐沛,流經地質破碎帶,蓄積大量優質溫泉,是絕佳的旅遊開發潛力點。另河川由中央管河川計3條分別為秀姑巒溪241.31Km、花蓮溪236.65Km、和平溪42.00 Km,總計519.96 Km;縣管河川計12條,總長163.22 Km。
省道共計11條,總長439.4公里、縣道1條,總長110.5公里、鄉道共計92條,總長423.8公里。
四條主要聯外道路:
蘇花公路(台9線)-北向主要聯外道路,是一條兼具觀光及交通多重功能的道路。
花東公路(台9線)-縣內主要交通幹道亦是聯繫花蓮與台東及進入南台灣的要道。
中部橫貫公路(台8線)-沿途風景秀麗,其中天祥、太魯閣區間更是負盛名的世界級自然景觀區。
海岸公路(台11線)-穿行於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的動脈,對農村交通、沿海鄉鎮產業運銷與資源開發有極大的幫助。
花東鐵路(花蓮-富里)總長101.9公里;北迴鐵路(花蓮-和平)總長39.4公里,擔當了連接環島鐵路的重要任務,歷經雙軌化、電氣化等改善過程,提高運輸量,逐步縮短通車時間。(自宜蘭的蘇澳新站到花蓮新站,全長共79.2公里,支線花蓮港線7.4公里)
花蓮航空站位處花蓮縣新城鄉,配合政府發展東部觀光產業經營國內及國際航線,為東臺灣對西部和國外航空運輸的重要門戶。
花蓮航空站於民國51年5月15 日成立,為飛航國內航線的航空站,民國90年4月27日,奉准國際包機可在本場起降,為民用航空局第一個開辦國際航線之乙種航空站。為配合地方政府提昇觀光事業之政策,本站擴建新航廈,並於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正式啟用營運。
目前定期航線主要為國內航線 3 條(臺北、臺中、高雄), 兩岸定期直航為108年6月3日起山東航空 花蓮 濟南航線,國際定期航線為108年10月29日起易斯達航空花蓮-仁川、花蓮-釜山間,惟因疫情影響目前停飛。
花蓮港為東部區域之主要國際商港,現有碼頭25座,年貨物裝卸容量9,482,773萬噸,是東部水泥與礦(砂)石之主要出口港,並兼具觀光及親水性之多功能港口。
目前花蓮縣境內電話普及率為96.36%,而無線通訊方面有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亞太等多家民營電信公司,提供個人行動電話服務,在地形崎嶇處也大多設有電訊基地台,使通訊接收無死角。而網際網路服務方面主要有中華電信Hinet提供ADSL及FTTB網路寛頻服務。
Publication Date:2022/9/7花蓮擁有少見的臨太平洋地理條件優勢,「好山好水」視為最珍貴的資產,展現「太平洋左岸」的氣度,朝向在地性、多樣性以及獨特性的方向發展。在低污染的農業生產環境、得天獨厚的水域環境及永續發展的認知與意識強烈的主客觀條件下,花蓮地區欲發展新高產業自然以綠色生技產業為定位,其可發展方向大約包括藥妝生產、海洋深層水、漁業產品基因改良、廢料再生技術、環境管理技術,這些產業每一樣都有非常大的商機,並可與觀光產業相輔相成。
為加速促進在地投資,其內容涵蓋永續產業(發展觀光產業、有機休閒農業、優質生活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綠色生技產業以及獎勵永續產業投資)、永續社會(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之落實、改善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與環境、建立永續發展社區典範以及全民參予產業與生活發展模式)、永續環境(劃設山與海之保護地帶、打造花東永續城市、發展東部綠色運輸、建構花東優質景觀廊道、降低砂石業之負面衝擊以及推動再生能源開發應用)等三大產業,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創造兼具環境品質的總體經濟效益。
一、 花蓮縣觀光發展針對各區域不同的特色創造出「主題式」、「重點式」遊程,將遊憩資源整合,使遊客有深刻的旅遊體驗,並吸引遊客規劃期渡假活動,配套完整而形成一「休閒渡假區」。
二、 目前第六期舊火車站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美崙工業區與光華樂活創意園區有許多土地閒置,鄰近海洋與國際機場,適合規劃為觀光特區。結合花蓮各地方人文與自然特色,推廣「多停留、多消費、永續發展」的旅遊模式。同時推廣養生退休、健檢醫療等產業,以帶動交通、餐飲、旅館、觀光、休閒、醫療等產業發展。
一、 花蓮無毒農業是花蓮縣獨創的有機農業品牌,農業處在建立無毒生產機制及檢測標準時,也將農漁畜牧等產品納入產銷管理,擴大無毒農業的適用範圍,嘉惠更多農民。
二、 花蓮無毒農業品牌已成功建立優良口碑,並以集體小農生產模式、精緻化為定位,提高產品的價格,設法降低運銷成本,而達到應有的合理經濟報酬。
一、 未來發展方向朝向善用花蓮立地優勢,將花蓮形塑為「綠色GDP 的生產中樞」,產業之最終產出為珍貴且無形之「身心健康」,屬性上具備「環境低負載」以及「高附加價值」二特色。
二、 依據產業內容之性質可大略歸納為優質居住產業等七類:(1)優質居住產業;(2)健康產業;(3)心靈成長產業;(4)醫療保健產業;(5)學習產業;(6)生命改造產業;(7)小眾運輸服務產業。
一、 從花蓮縣現有的發展資源分析,未來具有發展潛力的創意產業應以「新莊園經濟」與「石藝」為主軸。
二、 花蓮石礦資源豐富,長久以來奠定的技術及周邊工業基礎,以及吸引藝術創作者聚集的好山好水景緻,造就發展石雕藝術的條件。
三、 排名全世界第二位的石材加工業,早期是以生產工藝品為主,到90年代,景觀、庭園、公共藝術理念的興起,加上縣文化局舉辦國際石雕藝術創作大賽的衝擊,促使國內外藝術工作者在此互相交流,在彼此創作風格上造成了相當大的影響。
四、 為長期發展石雕藝術,設立全國唯一的石雕博物館外,同時完成花蓮石雕景觀園區規劃,讓全花蓮縣成為石雕景觀縣,以發展花蓮的石雕藝術特色。
一、 花蓮地區擁有得天獨厚的水域環境、低污染的農業生產環境,發展的綠色生技產業(藥妝生產、海洋深層水、漁業產品基因改良、廢料再生技術、環境管理技術)可有相當大的商機,並與觀光產業相輔相成。
二、 引進無污染且高附加價值之深層海水藍金產業,以海洋深層水為主,製造發展水產養殖、美容、農業及能源應用之產業。
三、 花蓮縣深層海水產業皆由民間業者自行開發,廠商朝向結合觀光、無毒農業方向發展,已形成兼具觀光、生產的產業聚落。
(1.)觀光旅遊為台灣重要的產業,更是花蓮未來永續發展的主要產業之一,不僅可帶動觀光旅遊相關產業的投資,也可帶動本縣觀光產業發展商機,提昇花蓮國際觀光形象,激勵相關觀光產業之發展,打造花蓮成為太平洋左岸觀光渡假勝地。(花蓮縣政府觀光處03-8227171轉522、523)
(2.)花蓮縣無毒農業小組團隊與生產戶配合,輔導全縣各項農、漁、畜、牧產業轉型成功。未來仍將逐步擴大無毒農業生產面積,向下扎根無毒土地的觀念,產生完整的橫向聯結,兼顧生產與生態,打造台灣的幸福生活圈。
結合產業與景觀特色,重新整合、規劃農業休閒資源,輔導相關重點休閒農業區充實公共建設。建構農業休閒旅遊網狀體系,並輔導規劃套裝旅遊行程吸引旅遊人潮,可直接帶動周邊產業發展。(花蓮縣政府農業處03-8227171轉507、508)
(3.)花蓮縣不單有壯麗驚奇的風景景觀,也具有發展優質生活產業的甚高潛力,本縣具有豐沛的醫療資源,結合優質醫療服務發展優質的退休養老環境,不論開發銀?健康養生村、醫療院所提供短期慢性病療養服務、規劃以健康為導向的銀?族休閒旅遊或是溫泉、有機農場結合主題性健康優活的活動,不僅能發揮本縣的醫療資源所長,也可增加更多元及具附加價值產業的發展將花蓮形塑為「優質生活產業中心」。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03-8227171轉388、389)
(4.)花蓮具有相當好的優勢與潛力,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是必須具有的國際觀,因此,利用本縣現有之園區工業遺產空間,建構成為花東地區國際觀光旅遊起點,並結合政府「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動政策及東部地區「觀光產業」之發展主軸,引進良好經營行銷策略,整合在地之文化資產、歷史地景、社區營造等,將可提供花蓮舊市區更新再造之契機,而引入相因應的文化產業將可帶動園區周邊環境之再生。花蓮國際石雕藝術季曾獲文建會「2005年福爾摩沙藝術節」全國評比為最優縣市,本縣責無旁貸負起傳承石雕藝術創作推廣的使命,讓石雕藝術成為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櫥窗,更累積上百件傲世之作矗立於壯闊的洄瀾山海間,建構花蓮石雕城市新天地。另觀光客與市民之參與,已可見到花蓮藝術文化活動與觀光產業的相輔相成的成效出現,在落實國際觀光旅遊的願景同時,透過產業、官方、學術、藝術四方合作提供設計研發與創意養成之環境形塑13鄉鎮特色文化創意地標,引進觀光投資、繁榮地方,創造商機與就業機會,使本縣成為快樂、希望、新花蓮。(花蓮縣文化局03-8227121)
(5.)海洋深層水商機無窮,博得「藍金」之稱!本縣深層海水產業發展迅速,藉由廠商以及地方政府的努力,未來不僅能增加花蓮地區就業機會、提高傳統產業附加價值,增加稅收,促進地方繁榮與發展,必定能成功將花蓮打造成台灣海洋深層水產業重鎮,在未來海洋深層水產業鏈成形並持續發展下未來海洋深層水年產值將可達新台幣180億元。(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03-8223432、03-8222329)
大理石的開採對本縣的經濟發展極為重要,使花蓮博得「大理石王國」的稱譽。除大理石外,花蓮還有蛇紋石、白雲石、滑石、水晶、軟玉、玉髓、玫瑰石等多種礦產遍布在全縣各鄉鎮村里,可見花蓮的「石頭王國」並非虛名。這此石頭的質地紋路都非常優美,經過加工成各種飾品外銷,並獲得人們的喜愛和讚賞。
花蓮享有「石藝之都」的美名,也是石頭的故鄉,石材產業從早期的石材工藝品加工萌芽,而後逐漸轉向建材生產,所憑藉的都是本縣所蘊藏之大理石礦源。後來花崗岩建材漸成內需市場主流也在本縣形成石材產業之群聚效應。
花蓮不但蘊藏豐富的天然資源-石頭,也吸引了一群人在花蓮研發、創作,利用不同的石頭,製作成不同用途的產品及藝術品,經由這群石頭愛好者,經年累月的不斷研究、開發與創新,賦予石頭多變的面貌,及旺盛的生命力。
「石頭城市」一直是花蓮石業界追求的目標,企盼於「石藝之都」建造一座石頭城市,讓來花蓮的民眾可見識到石頭的多變及可塑性,亦深切渴望將石頭的創作過程展示出來,使人們更親近石頭、更了解石頭、更珍惜天然資源及善用石頭,本縣石材業者目前積極投入研發工作,並與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配合,加強技術升級及產品設計之工作。並積極拓展外銷,加重「行銷」在產業之比重,期望石材產業再創另一個奇蹟。
本縣境內的豐田社區,所產的豐田玉(原名青玉),後經礦物局訂名為台灣閃玉,曾經大量開採,創下了年產量一十四百餘公噸品質好又美觀的玉,製做出各種的玉器飾品,不僅為國家賺取了大量外匯,而豐田玉也被視為「台灣玉」的代名詞,而豐田社區傳統加工廠近年極思轉型,結合當地社區文化、古蹟、生態及歷史建築,規劃社區深度旅遊路線並配合政府一鄉一特色的政策,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向文建會爭取經費,在原市場的位置建立了玉石文化館,再結合礦區參觀、玉石文化的展覽、玉石DIY體驗活動以及週邊遊樂休閒場所、民宿業者、豐田文史古蹟遊覽等來發展精緻觀光產業。
(一)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花蓮縣政府已修訂「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將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範圍及標準予以修正,適用對象為新投資之企業,在未侵蝕本縣原有地方稅源之前提下,另開創新稅源。
法規名稱: 花蓮縣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 民國99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有關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第 3 條
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之房屋,因其使用之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其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房屋稅或契稅。
第 4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土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交通建設、共同管道、重大工業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及新市鎮開發等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用地,地價稅免徵十年。
前項減免期間,自稽徵機關核准之年(期)起算。
第 5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其房屋稅之減徵期間及標準如下: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及重大工業設施使用之房屋,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減徵期間五年。
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農業設施、重大商業及科技設施使用之房屋,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減徵期間十年
第 6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
花蓮縣政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興建之不動產所有權時,免徵契稅。
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第 7 條
原經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房屋稅之房屋,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原核准期限屆滿。
符合於第四條至第六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
一、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徵。
三、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減免地價稅、房屋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或減免期限屆滿時,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二)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布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3年11月11日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14807號 函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制定「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
資,提升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投資人:指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公司。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主辦單位為本府觀光處,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協辦。
第 四 條 投資人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投資於本縣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不
含土地,投資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於本縣之投資案,經本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有創
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三、投資於本縣,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
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
(一)休閒觀光產業。
(二)運動休閒產業。
(三)精緻農業產業。
(四)生物科技產業。
(五)原住民族文化產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
(七)醫療照顧產業。
(八)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第 五 條 合於前條條件之投資人得申請本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 貼訓練費用。
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訓練之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為限。但經本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 中高齡失業及身心障礙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 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第一項之申請,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合於第四條條件之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 坐落於本縣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 本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 合於第四條條件之投資人租用座落於本縣之縣有房地以外公有房地,得向本府申請補貼五年租金之百分之五十。
第 七 條 合於第四條條件之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縣有房地,本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縣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本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出租:
(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但租期超過五年以上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二)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租金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 日起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利用既有房屋者 ,租金減百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
二、設定地上權:
(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減半,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百 分之二十計收二至五年。地上權存續期間最長以五 十年為限。
第 八 條 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投資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第 九 條 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獎勵,應於投資 案核定後一年內向本府提出。
第 十 條 本府得定期公告受理依本自治條例申請之獎勵及補助案;獎勵、補助依申請先後順序審議、核定,俟預算額度用罄時 ,該年度停止獎勵及補助。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助及投資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觀光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二 條 本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助及投資申請案,應設本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為之,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其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核准之獎勵及補助,經查明有虛偽情事、違反政府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應予撤銷。
已發給之獎勵及補助,應予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 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其任
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
二、受理申請獎勵、補助及投資案。
三、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第 十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三) 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十二、本要點由國發會與核貸銀行共同研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ublication Date:2022/9/7園區名稱 | 美崙工業區 |
---|---|
性質(綜合性工業區、科技園區、傳統產業園區、創新研發園區..等) | 綜合性工業區 |
園區面積、可用土地面積及租售成本可用廠房面積及租金 | 總面積約129公頃、本區目前所有土地完全售罄、至於租用土地含廠房每坪約50元至80元、廠房用地出售每坪約1.8萬至3萬元不等。 |
要進駐企業及產業 | 除高污染及高危險均可進駐設廠。 |
園區優勢 (含園區優惠) |
本工業區為花蓮市早期發展之工業區,位於花蓮市主要交通幹線必經之區域範圍內,週遭有豐富之休閒遊憩地區相結合(花蓮商圈、石材藝術大街、花蓮太魯閣、傳統小吃、中部橫貫公路等),是具潛力商業條件之商圈聚落。 推展創造觀光工業園區 1.九十三年度局經濟部工業局提撥專款,補助改善環境景觀。 2.全區道路舖設高級AC路面。 3.成立廠商成品展示區將於99年6月底完成。 4.成立園區觀光大使團隊培訓:具有社交禮儀;國、台、英、日語言溝通能力;熟悉地方與產業文化特色之專業導覽解說園區觀光大使。 5.在美崙工業區服務中心,塑立「夜光石材砂畫動態展示精神保壘」。 6.道路指示牌及門牌或警示標誌,一律更換為夜光型;道路指示及班馬線,除現有的反光材料外,逐步增加夜光型材質。 7.提升廠商研發能力,創造高科技產品,如將傳統的石材加工應用「奈米」科技,製造發光、發香、發紅舀外線、自潔、防污………等創意石材。 8.選擇社區內適當街道或工廠牆壁,逐步完成「石鑲意象彩繪」並配合夜光材料,產生夜間加成效果。 9.擴大資源再利用的綠色環保概念,將各類石材加工廢料,製作為藝術雕磚。 10.協助廠商設置夜光相片照相館,並輔導夜光藝品產銷及遊客DIY等,以增加旅遊新知、樂趣及紀念價值。 11.協助閒置工廠,辦理工業特色民宿及科學養生膳食;並輔導社區農業轉型為高經濟、無毒有機、精緻休閒觀光農場。 12.以花蓮便捷的國外交通網,加上資訊媒體的運用,提供地方特有商品,如石材加工製品,無毒有機農產品,及特色名產,建構成「國際物流中心」。 交通方面: 1.火車站行程約18分鐘。 2.機場約16分鐘。 3.港口約8分鐘。 |
主辦機關聯絡窗口(含單位、聯絡人、電話、電郵) | 單位: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管理中心 姓名:鍾小姐 電話:03-8222030#8314 |
園區名稱 | 花蓮縣光華樂活創意園區(一期) |
---|---|
性質(綜合性工業區、科技園區、傳統產業園區、創新研發園區..等) | 綜合性工業區 (依花蓮縣政府公告容許引進為主) |
園區面積、可用土地面積及租售成本可用廠房面積及租金 | 園區面積:34.0848公頃(一期)。 設廠用地:19.9342公頃。 租金部份請洽詢光華工業區管理中心。 |
要進駐企業及產業 | 目前仍以石材業為主、未來將引進住宿及餐飲業、觀光旅遊業等。 |
園區優勢 (含園區優惠) |
本園區地理位置優越、附近景觀優美、交通便利且將重新規劃為一處兼具人文與藝術及實用價值之綜合工業園區,輔導產業轉型並積極引進其他產業進駐,使本區土地充分利用並帶動地方經濟繁榮,塑造工業區之新典範。 |
主辦機關聯絡窗口(含單位、聯絡人、電話、電郵) | 單位: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管理中心 姓名:鍾小姐 電話:03-8423503#8402 |
園區名稱 | 花蓮縣光華樂活創意園區(後期) |
---|---|
性質(綜合性工業區、科技園區、傳統產業園區、創新研發園區..等) | 綜合性工業區 |
園區面積、可用土地面積及租售成本可用廠房面積及租金 | 開發面積含園區河川綠地45.1公頃 生產事業用地25.12公頃(尚餘22.23公頃) 租金部份請洽詢光華工業區管理中心。 |
要進駐企業及產業 | 生產事業用地: 以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加工、製造業,除為須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同意之低污染性工業(不包括發酵、油脂工業、水泥、砂石、瀝青混凝土、金屬表面處理業及電池製造業) 相關產業用地: 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污染防制服務業、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 |
園區優勢 (含園區優惠) |
花蓮光華樂活創意園區後期係花蓮縣政府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繁榮地方經濟,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委託本公司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嗣因應花蓮地區觀光產業發展前景,部分生產事業用地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及住宅用地,可引進觀光遊憩產業,亦重新檢討放寬生產事業用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以容納不同產業廠商使用,成為多功能複合產業發展之工業園區。 |
主辦機關聯絡窗口(含單位、聯絡人、電話、電郵) | 單位:台灣土地開發花蓮招商中心 電話:03-8420889 |
聯絡人 | 職稱 | 電話 | 電子郵件 | 傳真 |
---|---|---|---|---|
一、徐竹安 | 科長 | 03-8233487 | kenochkimo@hl.gov.tw | 03-8246090 |
二、柯玟如 | 科員 | 03-8233487 | h8531111@hl.gov.tw | 03-8227894 |
三、黃鈺佩(工策會) | 03-8223432 | yupey@nt.hl.gov.tw | 03-8235501 |
面積 | 4,628.5714平方公里 | |
---|---|---|
土地使用情形 | 住宅區 11.15% 商業區 1.70% 工業區 4.03% 公共設施用地 21.90% 農業區 35.32% 保護區 10.73% 風景區 0.05% 其他 15.12% | |
人口數 | 324,372人 | |
總人口中男女比例 | 男 50.57% 女 49.43% | |
失業率% | 3.70% | |
就業人口 | 46.24% | |
各產業就業人口 占總就業人口% |
||
一級產業 | 6.90% | |
二級產業 | 23.8% | |
三級產業 | 69.3% | |
就業人口 教育程度% |
||
大專以上 | 39.89% | |
高中職 | 33.86% | |
就業人口 年齡結構% |
||
25-44歲 | 50.64% | |
45-65歲 | 39.74% | |
招商重點產業 | 1.觀光產業。 2.健康無毒農業。 3.文化創意產業。 4.優質生活產業。 5.綠色生技產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