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又稱馬祖,屬於中華民國福建省的一個縣。位於台灣海峽正北方,面臨閩江口、連江口和羅源灣,與中國大陸只有一水之隔,為海運要
衝。現由主要由南竿島、北竿島、高登島、亮島、大坵島、小坵島、東莒島、西莒島、東引島、西引島及其附屬小島共計三十六個島嶼、礁嶼組成。
連江縣的總人口數約為 9,768人(2017年2月)在台灣各縣市中排名第25位,而人口密度約為 339.20人/平方公里,在台灣各縣市中則是排名第18位。
為臺灣行政轄區最小的縣市、也是與臺灣本島距離最遙遠的馬祖,始終堅持著「保有馬祖列島群自然環境特色、善用戰地區位下的地景遺跡特質、維繫閩東傳統漁村常民文化內涵」等地方施政原則。
第三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的發展定位之研議,將:爭取中央資源挹注,落實實踐「金馬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案所提出「國際休閒觀光島」發展願景下的「發展定位、區域定位與產業定位」。包括:
(1). 維護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均衡。
(2). 以馬祖作為兩岸互信合作的「先行示範區」,共創兩案雙贏模式。
(3). 以觀光產業為發展軸心,善用馬祖獨特優勢、臺灣資源與大陸市場,創造馬祖關鍵競爭力,帶動相關周邊產業發展。
為搭接國際間「減碳愛地球、減緩氣候變遷下生態危機」的共識,並為馬祖鄉親保障「安居樂業、幸福長住」的生活機會,更進一步導入:低碳治理、「樂活」模式、體驗型產業等構想,提出打造馬祖成為「低碳樂活體驗型渡假島群」的發展定位,希望藉此落實打造馬祖成為以「實施低碳總量管制、呈現樂活經營樣態」為主軸的「體驗型」、「國際性」、「度假型」休閒列島。
主管機關:連江縣政府
公佈機關: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公佈日期:095.7.5
發布字號:連企劃字第09500189913號
異動性質:制訂
施行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095.7.5
主旨:連江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連江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連江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連江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連企劃字第09500189913號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發展、繁榮地方經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投資人,指合於下列產業條件之一,依公司法設立並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
一、觀光休閒業。
二、連江地區傳統產業。
三、其它經本府促進投資協調與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之產業。
第三條:前條所稱之產業,以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新增加就人數十五人以上為限。
前項投資金額,包括土地除外之建物、廠房及機器設備等實質投入數。
第四條:符合本自治條例之產業,依其業別及投資金額,分別給予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一部分或全部之優惠。
第五條: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縣有房地,本府得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縣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不含其它縣有土地可合併使用者。
二、縣有房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縣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本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出租:
(一)租期:累計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二)租金: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年至五年減半計收。
二、設定地上權:
(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土地租金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年至五年減半計收,存續期間最長以十五年為限。
第一項但書有關縣有房地之出租,本府得先行辦理,事後送請連江縣議會備查。
第六條:投資案件所需配合之公共設施,其措施如下:
一、水、電、電信、污水管線等公共設施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配合。
二、私有土地者,應自行完成土地之租用或產權移轉後,於開始動工興建時,由本府依前款配合辦理。
第七條:為解決投資障礙,得成立「促進投資協調與審議小組」,審議廠商之投資案件,並協調解決投資案件問題。
前項促進投資協調與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投資人可自行勘選一定地區土地或本府公有非公用土地,擬具投資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應敘明計畫目的、營業項目與建築物之規格、數量、金額與建築物所在地。
第九條:投資人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用人比例:投資人所僱用人員應以本縣居民為優先,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開發期限:自開發案核准後一年內必須進行開發,逾期如租用公用土地者,解除租約,追繳土地租金,並依租金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經營期限:不得低於十年。
四、投資人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時,應檢具減免稅捐申請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本府申請。
投資人欲享有本自治條例之優惠措施時,應與本府訂定契約為之。
第十條: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財政稅務局:公有土地處分、依中央法令協調地區金融機構配合辦理融資及提供縣有土地資料等事項。
二、工務處: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細部計畫規劃、建築管理、投資地區公共設施、聯外道路之拓建與開發、提供現有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相關資料。
三、交通旅遊局:觀光娛樂遊憩開發設施投資案之輔導等。
四、地政局:土地移轉、鑑界、分割、徵收及土地法規之輔導。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租稅減免事宜。
六、環境資源局:輔導企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事宜。
七、產業發展處:辦理水土保持、水電業務協調、統籌與收件辦理窗口,並依規定辦理籌組審議委員會。
八、其它未列舉部分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對於獎勵投資之措施,其它法令有較本自治條例優惠者,適用其它法令規定。
第十二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資料或諮詢皆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提供:
觀光旅館、閒置營區再利用(交通旅遊局)、海水淡化廠營運、土地使用分區(工務處)、酒類產業、免稅區(產業發展處)、漁貨交易中心、加工區(產業發展處)
配合「愛台12項建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離島建設條例」之執行,加強基礎建設,成為國際觀光休閒島嶼,包括:
配合「小三通」的政策,建請中央同意引進陸資,並運用大陸「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發展,建構「馬祖-福州經貿發展區」,進行策略聯盟,包括:
參加招商展覽,增加馬祖知名度:如「518福州招商展」、「98廈門旅博會」、「海峽(福州)漁業博覽會」、「上海旅博會」等。
結合大陸福建水產大縣的優勢資源,在馬祖成立加工區後行銷各地:如鮑魚加工區。
在馬祖成立「兩岸漁貨交易中心」,打造兩岸漁業文化、塑造漁業品牌。
更多工業區用地現況,請逕至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查詢。
Publication Date:2021/12/15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電話:886-836-22975
傳真:886-836-26978
Publication Date:2021/12/15